第16章 女权(二)(1 / 2)

 <div id="center_tip"><b>最新网址:www.xbiquta.com</b>第十六章女权(二)

这一来,对社会风气有很大推动,寡妇守节,不仅政治上全族光荣,而且经济上又有很大得益,于是人们就纷纷效尤。明代统治阶级不仅大力表彰节烈,而且严惩那些所谓不节不烈者。天顺年间,山西提刑按察司(掌管山西司法与监察的衙门)佥事(正五品)刘,娶再婚之妇朱氏为妻,由于违背了女子贞烈的规范,遭人检举,一直告到京城。就这么一件事,明英宗直接干预,下令将刘逮捕来京,下狱审讯。朱氏原系安6侯吴杰之妾;吴死,改嫁张能为妾;张死,再嫁程鹏为妾。程因犯罪被杀,刘慕朱氏姿貌,不拘一格娶以为妻。朱氏是十分不幸的,最后嫁刘为妻,算是得到了一个较好的归宿。可是最后,明英宗指斥二人“忘廉耻,配失节妇”、“有玷风宪”,并命令将刘削官为民。

封建统治者的这些做法,就是要迫使无数个刘、朱氏“就范”,以贞节压迫女性,扭曲、分裂人格,使民众服服帖帖地服从封建的统治秩序。

由于封建统治者这样大力倡导与施加压力,到了明代,所谓节女、烈女迅地增加了。一部《二十四史》,其中录载的妇女,《唐书》54人;《宋史》有55人;而《元史》竟达187人。而到了《明史》中,共有3o8人,几乎是《元史》的一倍。《古今图书集成》,收入的烈女节妇,唐代只有51人,宋代增至267人,而明代竟达36万人,这些数字更清楚地显示出明代倡导贞节之剧。

《明史・列女传》开篇云:明兴,著为规条,巡方督学岁上其事,大者赐祠祀,次亦树坊表,乌头绰楔,照耀井闾,乃至于僻壤下户之女,亦能以贞白自砥,其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,不下万余人,虽间有以文艺显要之节烈为多,呜呼,何其盛也!岂非声教所被,廉耻之分明,故名节重而蹈义勇欤?今掇其尤者,或以年次,或以类从,具著千篇,视前史殆将倍之,然而姓名湮灭者尚不可胜计,存其什一,亦足以示劝云。

大意是明朝建朝以来,就把贞节烈妇作为一项法律条文去实施。地方上的官员们每年都要上报本地方的贞节烈妇事情,事情属实的还要给予建祠堂、立贞节牌坊。一时间,不管是乡下村妇还是豪门贵妇,大家都在默默遵守,记录在案的人员可能有上万人。

明代《列女传》记录:

明代开封有个农家女单三姐,年仅14岁,貌美。单家近邻有一恶少,觊觎她的美色,趁她父母下地干活时越墙来强奸她。她极力反抗,到无路可走时,三姐就紧紧抓住中衣,恶少死命掰她的手,怎么掰也掰不开,一怒之下,操起菜刀来杀了三姐。父母回来现她时,她仍死攥着中衣,坚不可解。官府闻知此事后,对她进行了检验,在确认她未后,才旌表她为烈女。如果死前已被强奸,那就一钱不值了,不仅失去了作烈女的资格,连她全家都不光彩。

在明律上,“夫尊妻卑”不仅使女子在社会上的地位不能由自己决定,而且表现在夫妻相互犯罪时也是“同罪异罚”,这种现象必然造成妻子人身权的损害。如妻子殴打丈夫,“杖一百”,至折伤以上,“各加凡人三等”;而丈夫殴打妻子,“非折伤,勿论”;“至折伤以上,减凡人二等”。可见,在相同的斗伤程度下,法律对妻子的处罚,远远重于对丈夫的处罚。更有甚者,丈夫过失殴杀妻子,一概列为“各勿论”。可见,把妻子视为丈夫的私有财产,甚至妻子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,明显体现了明朝法律中“夫尊妻卑”的基本原则。明代妇女处于封建社会没落期,社会地位极其低下,并且封建统治者用封建礼教毒害妇女,造成社会上节妇烈女的大量存在。所以说万俟阳认为明代的妇女,不管在伦理意识、法律地位还是在实际生活中,都堕落到了深渊的最底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