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二十三章 宋朝的司法制度(2 / 2)

买宋 参见大总管 7353 字 2019-11-23

但要说明,实际上,在宋朝,是绝对不可能出现这样的审讯与判决场景的,除非你是无道天子,一言而决人生死。

而之所以会出现上诉场景,是因为很多人都有“包青天情结”。

没错,正是“包青天情节”,什么意思呢,简单点来说,就是今天许多朋友说起传统的中国司法,都会习惯性的以“人治”、“缺乏程序正义”、“法理无外乎人情”等等。

然而,如果宋朝人听到这样的评价,首先就会不同意,因为宋人立制,最讲究“事为之防,曲为之制”。

也就是防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独大的权力,防止独大的权力制造冤案错案。

因此特别注重司法审核,特别是“事实审”与“法律审”,这两个是分离的,互不干扰。

这原理有点像英美普通法体制下,陪审团负责确认犯罪是否属实,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。

而且宋朝实行连署判决制度,连署的法官类似于是一个“判决委员会”,如果你觉得判决不合理,也可以拒绝签字;倘若有法官拒绝签署,那么判决便不能生效。

中华文明在很早的时候就发育出了“疑罪从无”的司法思想。

《尚书》里说,“与其杀不辜,宁失不经”。

当然,有一个人在这方面做的特别不好,起了坏作用,那就是曹操,他就不信这一套,一贯奉行‘宁叫我负天下人,不叫天下人负我’,以及‘宁可错杀三千,不可放过一人。’

确实有点狠,但无奈,他是枭雄嘛,而且是身处乱世,不这样做好像也不行。

但宋朝就不一样,天下太平,人人都忙着发展经济,提升GDP,没那么多枭雄,很有人道主义精神。

所以宋朝人与现代文明国家一样,基本上都会毫不犹豫的选择“宁纵不枉”。

当然,说来讽刺的是,即便如此,宋朝也诞生了中国历史上最出名的一则冤案,那就是岳飞的‘莫须有’。

不过那也是没办法的事情,处于特殊的时间节点,孰是孰非,实在不好评论。

但总的来说,宋朝审案还是很民主公正的,一件刑事案进入了庭审程序,主审法官的责任是审查事实,根据证人证言、证物、法医检验、嫌犯供词,将犯罪事实审讯清楚,能够排除合理怀疑。

至于犯人触犯的是什么法,依法该判什么刑,他是不用管的。

被告人画押之后,便没有审讯法官什么事了,但如果审讯出错,则由他负责任。

第一道程序走完,就进入第二道程序。

这时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,向被告人复核案情,询问被告人供词是否属实,有没有冤情。

如果被告人喊冤,前面的庭审程序推倒重来,更换法庭重新审讯。

如果被告人未喊冤,那进入下一道程序。

案子的卷宗移交给另外一位法官,这名法官将核查卷宗是否有疑点,如发现疑点,退回重审。

如没有疑点,则由他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,检出嫌犯触犯的法律条文,然后,将案子移交给一个判决委员会。

判决委员会负责起草判决书,交委员会全体法官讨论。

若对判决没有异议,则集体签署,将来若发现错案,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责任。

对判决持异议的法官,可以拒不签字,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,呈请上司另审。

判决书获得全体法官签署之后,方才可以进入下一道程序: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做正式定判。

首席法官定判后,还需要对被告人宣读判词,询问是否服判。

这时被告人若称不服判,有冤要伸,那么将自动启动申诉程序——原审法官一概回避,由上级法院组织新的法庭复审,将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。

原则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供申诉的机会。

所以如果连续喊冤的话犯人至少也能多活好几个月,也算是一个法律的空子,有不少人钻。

而如果被告人在听判之后,表示服法,那么整个案子告一段落,呈报中央派驻各地的巡回法院复核。

巡回法院若发现疑点,案子继续复审,若未发现疑点,便可以执行判决了。

但如果是死刑判决,且案情有疑,则必须奏报中央法司复审。

这样的刑事司法制度,不得不说,其实是十分先进的,而且这上面上面所述,也并不是作者菌的假设,而是在宋代一直实行的州级法院的刑事审判程序,当然,可能我的描述使用了现代的语言。

大家若还不信,可以继续听我细细道来。

首先,鞫谳分司,宋代是最先实行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“鞫谳分司”司法制度的。

鞫,即鞫狱,审讯的意思;谳,即定谳,检法定罪的意思;鞫谳分司,就是前面说的“事实审”与“法律审”分离。

在宋朝法院内,负责审清犯罪事实的是一个法官,叫做推司、狱司、推勘官;负责检出适用之法律的是另一个法官,叫做法司、检法官。

两者不可为同一人,这便是“鞫谳分司”的基本精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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