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百零六章 受阻(2 / 2)

《一条鞭法》在明朝当时全世界范围内都是极为先进的一种赋税制度,这种赋税制度有三个目的和好处,第一是简化了赋税的制度,第二是增加财政收入,第三是方便征收税款。实行这种办法,使没有土地的农民可以解除劳役负担,有田的农民能够用较多的时间耕种土地,对于发展农业生产起了一定作用。同时,把徭役改为征收银两,农民获得了较大的人身自由,比较容易离开土地,这就给城市手工业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力来源。没有土地的工商业者可以不纳丁银,这对工商业的发展也有积极作用。

《一条鞭法》的主要内容有,第一,清丈土地,扩大增收的面积,使得赋税相对平均。现阶段秦东控制下的地盘上出现了一些新兴贵族,这些都是秦东的下属,有功劳的都被授予了一定的田产和牛羊马匹,在授予田产和牛羊马匹之后,这些人有些暗地里又在周边田地开辟新的田地,而这些新开辟的田地却没有计算在内,所以要重新丈量田地,再加上不少富户和地主都多多少少有多占土地的现象。不过这种这些情况还不是很严重,毕竟秦东崛起也才一两年的时间,现在清丈土地最为合适,没有任何人敢于对抗秦东的权威。

第二,统一赋税,限制苛捐杂税的侵扰,使得赋税趋于稳定。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。赋以田亩纳课,役以户丁征集,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、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。实行一条鞭法以后,全部简并为一体。将赋归于地,计亩征收;把力役改为雇役,由政府雇人代役。由于赋役统一,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。因此,丛弊为之一清,使税赋趋向稳定,农民得以稍安。

新的政权刚刚建立,苛捐杂税基本上没有,这一点秦东还是很自信的,而这第二条最主要的就是将赋税和徭役合一,以前只是按照田地和人丁征收赋税,按照人丁数量征集徭役,这种情况方便官员巧立名目捞钱,而实行一条鞭法之后,徭役就没有了,只按照人丁数目征集钱款,然后由官方雇佣人力干活。

第三,计亩征银,官收官解,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。在多数情况下,一般征收赋税都是以实物抵充,以前匈奴帝国并没有自己的货币,也没有赋税之说,只有纳贡,奴隶没有任何财产,平民向领地内百夫长纳贡,百夫长向千夫长纳贡,千夫长向万夫长纳贡,万夫长向大单于纳贡,纳贡的数量按照领地的地盘大小和牛羊马匹的数量而定。就是想征收货币为纳贡也不可行,因为匈奴帝国没有自己的货币。

但是现在不同了,现在秦东的摄政王府发行了货币,改纳贡为赋税,改征收实物为征收钱币,发行货币之后,征收赋税和徭役以钱币折现完全可以实现了。

而且还有一个好处,就是以前纳贡时路上有许多损耗,有的驮着粮食去纳贡,结果路上大雨,粮食都发了霉,全部不能吃了,赶着牛羊去纳贡,结果路上牛羊马匹发了瘟疫,死了很多,总之损耗颇大,但是现在改为全部征收钱币,有专门税官征收,征收之后由官方专门的银差押送,省去了许多运输储存之费用,同时也避免了侵蚀分款之弊端。

实际上一条鞭法也是有诸多弊端了,首先就是“火耗”问题,这个问题影响极其深远,因税法规定纳金银,而金银熔铸过程就产生了所谓“火耗”,于是地方官府纷纷向纳税人收取额外的费用,号称弥补熔铸的损耗,火耗成为地方聚敛的一个巧妙的手段,也成为纳税人沉重的负担。

秦东知道这个弊端,当然不会再让这个弊端存在下去,他决定让火耗归公,只有让火耗归公,地方官员才没有名目向民众收取额外的费用,否则就是违法乱纪。在中国,火耗归公的问题直到清朝才得以解决。

而一条鞭法除了火耗的问题之外,还有一些弊端,比如明朝张居正实行一条鞭法之后,实际上在各地方的徭役并没有彻底消除,旧的摊派也有完全消除。张居正颁布的一系列法规在他在世的时候还在实行,但在他死后就政息人亡了。

也就是说张居正的改革并不彻底,一条鞭法就是其中一个例子,为什么在实行一条鞭法之后还有徭役和各种摊派的问题发生?就是因为这条法规执行得不彻底,监督上出了问题,秦东明知道这一点,当然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。(未完待续。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