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1199】 特殊的辩护技巧(1 / 2)

 “年龄多少?家住何处?现在的职业?”

熊瑶月在班长的目光逼视下,不得不尽量正经地扮演审判长。

我照着剧本回应道:“我今年16岁,家住西城区建设路,被捕以前我是西城区中学高中一年级学生。”

“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?”

“没有。”

“这次你是何时,因何原因被拘留和逮捕的?”

“因为涉嫌抢劫,于2013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,2014年1月3日被逮捕。”

接下来熊瑶月宣布了法庭组成人员名单,以及各个涉案人的权利,读错和漏读的地方有不少,让下面的同学笑个不停。

“笑什么笑?”熊瑶月模仿周星驰在《九品芝麻官》里面的语气,重重敲了一下黑板擦道,“刚才本官念了半天你们都没听见吗?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112条的规定,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!所以从理论上来说,你们这些观众都是不存在的!”

庄妮在旁边有气无力地纠正道:“是第152条才对。”

好不容易把同学们的笑声平息以后,终于进入了法庭调查阶段。

作为公诉人的班长起立并开始宣读起诉书。

“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,西检刑字(2013)第6号。”

“被告人叶麟,男,现年16岁,汉族,家住西城区建设路,被捕前系西城中学高中一年级学生,现押于西城区看守所。”

“……涉嫌抢劫一案,经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,移送本院起诉,经依法审查,现查明:

被告人叶麟自2013年9月在西城中学上高中住校后,不好好读书,因无家长监管,就把大量时间都消耗在网吧、游戏机房内。2013年12月13日,被告人叶麟将家长给的生活费全部上网玩游戏用光后,因无钱上网,遂起歹意,来到西城区二十八中外面的一巷道内,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对放学回家的学生耿玉红、宫彩彩二人进行抢劫,抢走耿玉红现金人民币10元,抢走宫彩彩现金人民币5元,并在抢劫过程中用刀将耿玉红的手划伤,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……“我擦,庄妮这剧本写得也太损了!我无钱上网也不至于去自己的母校抢劫大喇叭和宫彩彩啊!而且总共只抢到了15元,真是丢尽了强盗们的脸!宫彩彩作为白富美身上怎么可能只带五元钱现金呢?庄妮你从网上扒来的这个剧本根本就没有做用心修改,只是单纯为了黑我吧!

“所抢人民币均被被告人叶麟上网挥霍。2013年12月14日,被告人叶麟又再次来到二十八中附近准备抢劫时,被被害人耿玉红发现向学校老师报告后,老师将被告人叶麟抓获并送交公安机关。”

“……本院认为,被告人叶麟无视国法,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,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,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人轻微伤的后果,其行为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63条之规定,构成抢劫罪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141条之规定,本院特提起公诉,请依法惩处。”

冗长的陈述完结之后,快要睡着的审判长熊瑶月揉揉眼睛,照着剧本对我问道:“被告人叶麟,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?”

“没有意见。”

其实我心里有老大意见了,由于剧本而是庄妮刚刚完成不久的,所以包括班长在内的人都没有熟读剧本,没有预料到是如此坑爹。

很快轮到了公诉人向被告人提问的环节。

班长一脸严肃地念着剧本:“被告人叶麟,你在二十八中外面抢劫学生钱财,是事实吗?”

我哭笑不得地答道:“是事实。”

“那么你总共抢了多少学生?共抢得多少钱?”

“抢了2个学生,有15元钱。”

“你是用什么办法让学生把钱拿给你的?”

“我手里拿着一把弹簧刀对着……对着那两个女生,让她们拿点钱给我花,两个女生开始说没有钱,我就用刀将其中一个胖女生的手划伤了,她们感到害怕才把钱给了我。”

这是什么烂剧本啊?我抢劫两个女生还需要用刀吗?

下面则是被害人大喇叭和宫彩彩分别出庭作证,无非就是照着剧本把案情复述了一遍(www.biquwu.cn),大喇叭念得很流利,宫彩彩却频频出错,不敢直视我的眼睛,估计是前几天被我用艾麟的语气吓怕了吧?

接下来终于轮到了辩护人小芹出场,按照本来的剧本,她甚至都没有向被害人提问,而是围绕着“为什么要抢钱上网”、“不上网可不可以”这种类似于批判网瘾的话题向我问个没完,简直不像是辩方律师而像是控方律师。

小芹看到剧本这样写很不满意,她直接就把剧本扣在桌子上,要临场发挥了。

“被,被告人阿麟……”

喂!你因为有恐男症,当着大家说话紧张一点我可以理解,但是别直接叫我的昵称啊!辩护人和被告人这么亲密无助于赢得案件的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