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嗯,我也看了这几年全县各国营企业的年度生产报表了,从这些报表中就能反映出依靠贷款放工资的,还不仅仅是这两家企业。产品不对路,企业没活力。单凭争取的那一点技改资金,也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什么问题的。”
“对,我也这么认为。有的厂子干脆就是想把这一点技改资金作为工资,给工人们下去,先解决眼前的这一些困境,得过且过。好几家企业现在就是资不抵债了!”
是啊,该想个什么办法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难题哪?吴永成皱着眉头苦苦地思索着:要不也搞个拍卖、承包?
不行,一牵涉到企业的拍卖,那就要涉及到国有资产流失的这个敏感性问题,他吴永成现在的根基还不稳,再说还有几个别有用心的人在暗处憋着心眼想对他使坏哪,他可不能授人以把柄。
要不就搞个股份制?让那些搞得好的乡镇企业注入资金搞产品转轨变型,比如说鱼湾村的那两个企业?
那也行不通!这牵涉到了两个不同性质地所有制企业之间地纠葛。和拍卖性质上也差不了多少。还是太敏感!
“吴县长,要不,咱们干脆把那几个资不抵债的企业申请破产,你看怎么样?”李永明看着吴永成一筹莫展的样子,马上给他出了一个点子:“我记得好像在前年的时候,东北一家的企业就是因为管理不善、企业效益太糟糕。连年亏损被强制破产的。这个事情《人民日报》上也曾经登过。”
破产?!吴永成地眼睛一亮:对呀,我怎么没有想到这个办法?真是一时急糊涂了。
在吴永成的记忆中,国有企业终于鼓起勇气探索市场的退出机制,那就是从八十年代中期,以沈阳市防爆器械厂为开头的
据当时的《人民日报》报道,一九八六年八月三日。沈阳市人民政府宣布沈阳市防爆器械厂破产。
那一天,破产企业的员工们带着白花,站在厂门口为它送终。那会儿虽然是夏天,但场景一片凄凉。这是新中国成立后,第一家正式宣告倒闭地国营企业。
企业的破产,让多年以厂为家的人,情何以堪。但是企业的生长,终究要遵循其展规律。同年的十二月五日。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》。
《规定》提出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可积极试行租赁、承包经营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要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。从此,一场激活企业。并建立退出机制的企业改革驶入快车道。
连续亏损多年地沈阳防爆器械厂被宣告破产,那里的七十多名职工,也随之成为新中国国有企业地第一批下岗人。
沈阳防爆器械厂破产所产生的震撼力,似一颗响雷,给落后的企业以惊醒。把一向忽视市场规律和竞争机制的国有企业。从理想带回了现实。
吴永成也知道,现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于一九八六年通过。但是直到从一九九八年才开始实施。
这个破产法规定,它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,也被称为国有企业破产法。但它实际上所挥地作用,用后来一个广为流传地调侃,说得更到位一些:它是国有企业破产预防法。
因为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规定:所有的破产案件,没有政府地审批,没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,法院就不得受理。
为此,中央政府专门成立了“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办公室”,各省也设立了相应机构,以“有组织、有计划、有领导、有步骤”地实施破产案,每年的破产额度也是一定的。一九**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,仅仅为九十八件。
对于这一点,吴永成作为穿越之人,那是非常清楚中央政府之所以实行破产额度控制,也是迫不得已的。
在国有企业破产之时,除了考虑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外,银行不良贷款的损失也是直接原因之一。就因为破产企业清算中,银行的债权往往落空,银行也就不愿让企业破产。
于是,国家就从银行的坏帐准备金中,拿出一定的比例作为冲销额度,用于企业破产。
一定程度上可以说,这等于是中央政府拿钱,去让国有企业搞破产。
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这个缺陷,很快就诞生了怪胎:各地纷纷出现了大规模的假破产:一些地方政府、法院、企业坐在一起,三堂会审,给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做假破产案,进行破产宣告,然后挂上另一块牌子,借破产之机逃废银行债务。
假破产的实质是地方政府在与中央政府的博弈中,侵害中央政府的利益,它暴露了现行破产法在法律程序等多方面的严重不足。
“对啊,咱们也可以用这一个破产的办法,使咱们县那些资不抵债、已经没有存在必要的企业退出市场呀!”想到这里,吴永成一下子兴奋了起来,激动地从办公桌后几步跨到李永明面前:“老李。你回去以后就组织人找一些资料要申请破产,从法律程序上还需要那些材料,尽可能快一点拿出一个实施意见草稿,我把这个事情和岳岚书记商量、商量,如果得到县委常委会议的通过,就可以着手进行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