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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淡为官 铭哀 0 字 2022-01-02

 但这样做其难度是非常大的,尤其是在家庭这个层面,就更是如此,在民间,老人死去之后,财产的分割一般是嫡长子拿最多,然后其他人以次子,庶子等相继排列,私生子则没有权利继承遗产的,这是民间的习俗,而在宋朝的法律之中,对于继承则是规定父母死去之后,对于财产的分割,应该是所有孩子都能够统一进行分配,也就是不管是正妻生的孩子,还是妾生的孩子,所有的孩子都拥有相平等的分配权。

之所以要建立这样的法律系统,便是为了提升妇女的地位,纵然这个时代一夫一妻制还不可能,但让妇女即便当了妾,也可以获得权力,这却是朝廷需要做的,同时作为孩子,所有孩子,只要他的母亲是明媒正娶的,就必须要对这些孩子负责,孩子不能因为是不同女人生的,所以在财产继承上,就会有所不同,这是不人道的,也是不公平的。

不过这条法律大多数时候也是被人无视的,因为这条法律的适用范围是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才成立,若是死者在死前已经签订了遗嘱,表示将自己的财产分配给谁之后,那么这条法律也就不凑效了,因此这条法律虽然在,但更多的是面子上的法律,并没有实际作用,但也不知道什么时候,民间也开始知道这条法律了,许多人便盯着这条法律来说事儿,乡下里的人,生前不像士族们一样,还会去立一个遗嘱,大多就是死的时候,吩咐说该怎么样就怎么样了,而那些心有不甘的儿子女儿们,自然就用这条法律来说事儿。

这也给当地法院造成了很大的麻烦,因为按照这些地方的习俗来说,老人死去之后,财产就是交由长子来继承,其他人都是越来越少的,但法律上却明确说明,无论是女儿还是儿子,都有继承权,且彼此之间不能厚此薄彼,所以法院如果要审判,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,就只能把老人留下的财产平均分配。

但长子对此自然不满,在他们这些人看来,自己得到家里面所有的财产几乎是理所应当的事情,因为在中国古代,往往给父母养老的就是老大家,因此老大负责了老人的晚年生活,那么老人死了之后,最大的一笔财产留给老大,这也是理所应当的,但因为法律的存在,这就变成了一件很难扯的事情。

除此之外,夫妻之间如何分财产这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,现在的法律和发达社会的环境允许男女离婚,但离婚之后财产该如何分配,这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,毕竟这么多年的生活,早已经是你中有我,我中有你了,男的说我在外面工作,这家里所有的一切都是我挣钱买来的,所以家里面的东西都要归我。

但女方也有自己的道理,自己在家里面上要照顾公婆,下要养育孩子,丈夫回来之后还得伺候丈夫,虽然不赚钱,但家里面的事情一点也不比上班来的少,这些也需要钱来补偿吧,这听起来也有道理,因此每每夫妻分财产的时候,那就是一出大戏,尤其是双方都不愿意退让的时候,那更是恨不得把法庭当做菜市场来用,吵起架来,可谓是没完没了。

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,恶劣的刑事案件开始减少,但家长里短的民事案件却是越来越多,许多人开始懂得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,当然,也有利用法律的空档来为自己谋利的,这都不可缺少,这也是朝廷所希望的,依法治国么,民众遵从法律自然是好现象,但这也带来了许多麻烦的问题,就比如说法律的不健全,以前法律修订是十分草率的,大概有关恶劣案件,比如杀人,强暴,叛国,入室抢劫,聚众山寨等行为会订的比较详细,向民事案件一般都不会定的特别详细,就像夫妻财产该怎么分这种事情,法律是不会写的,完全凭法官自己判断。

这就是巨大的漏洞,徐清一直不相信所谓的英美法系,也就是判例法,而更加相信大陆法系,也就是中国所使用的法律,这两种法律表面上的区别就是英美以判例作为法理的依据,而大陆法系以法律作为法理的依据,但要说到核心,英美法系是以人的判断为核心,陪审团认为嫌疑人有罪无罪,然后法官根据判例来进行判决,对犯人进行处罚。

而大陆法系则是以法律为核心,判定嫌疑人有罪无罪的不是陪审团,甚至不是法官,而是法律,所以大陆法系往往会把法律制定的十分详细,几乎是给人越少发挥空间越好,这也是徐清所相信的,他一直认为英美法系是一种更加有利于强者的法律,因为他可以通过影响陪审团来获得诉讼上的胜利,甚至有的时候,可以罔顾现实,同时交由法官来判定一个犯人给怎么判,这也是一件不怎么好的事情,因为谁知道一位法官会不会被贿赂呢。

而大陆法系的官员,即便也有被贿赂的可能,但起码法律已经定死了,该判多少年就多少年,他能做的十分有限,最多就是在量刑标准中选择最轻的那一个罢了,除此之外,几乎没有多少操纵的空间,在这两种法律之中,徐清无疑更加相信大陆法系,而相对来说,如今宋朝的法律就比较粗糙了,许多地方都没有定的详细。

就以抢劫来说好了,在宋朝的法律中是有抢劫罪的,但是这一项罪名被订的十分粗糙,就是抢劫两个字,然后下一个定义,判刑也是从拘留十天到坐牢五年不等的,这其中的猫腻就很大了,完全由法官操控,可以说是一言生,一言死的状态了,这当然是不允许的,所以这其中就需要细分。